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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7-22 17:52)    点击:280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保山浙商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今天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保山浙商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13630日前交房,被告根据工程进度和竣工时间以及具备交房条件下,从201361日开始,即陆续分别向各购房业主通过电话通知交房事宜。其中,在201368日至625日期间,与原告赵香良通电话五次,告知其交房事宜。201368日至624日期间,与原告杨霓通电话三次,告知其交房事宜。201368日至624日期间,与原告朱涑英通电话两次,告知其交房事宜。

除了电话通知外,被告还制作了“DM单”在《滇池晨报·加油周刊》上进行交房公告宣传,并制作X展架:《万信·万和华府交房流程图》、《万信·万和华府办理装修流程图》、《万信·万和华府物业收费标准》、《关于开通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的流程》在被告万和华府销售大厅进行展示。

代理人认为,被告所做的上述交房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已充分履行了被告对客户(业主)就交房事宜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因此,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原告原告因自身原因暂不接房或故意不按时接房,其责任在原告而被告。

在庭审调查中,原告赵香良并不否认接到交房通知,而是故意拖延或变相拒绝接房,恶意挑起诉讼。原告朱涑英户同样接到交房电话通知,知道交房时间和交房事宜,是自己因暂不装修没有按时接房,而不是被告没有提前通知。原告杨霓户,在接到电话通知交房事宜后,曾于2013612日到万和华府找到保山兆圆装饰工程公司做准备装修设计方案,后因没有交设计费而未进行装修。

综上所述,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就是被告是否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具备交房条件并通知购房户交房事宜,即是否在2013630日前通知交房。事实上,三原告均已在2013630日前收到被告的交房电话通知,被告也对交房事宜作了自己应当做的一系列准备工作,被告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通知和说明义务。三被告没有按时接房,是三原告存在各自不同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造成,其责任在原告而不在被告。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并要求承担巨额所谓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纯属恶意诉讼。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谢谢!

代理人:云南南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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