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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自拟家装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宣战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1 17:15)    点击:163

  

  辽宁省工商局制定的《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是维护家装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深受广大家装企业和消费者的欢迎。然而,还有许多家装企业仍然使用自拟的家装合同文本欺骗消费者,擅自增加自己的权利,减少自己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减少消费者的权利。

  辽宁省工商局合同监管处张钧处长、沈阳市工商局合同监管处李猛处长点评自拟家装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1、条款: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

  专家点评:保修期严重缩水,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间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2、条款: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

  专家点评:偷换概念免除责任,保修责任是承包方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属于发包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之一,承包方借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显然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3、条款: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如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预算款的 10%作为减项费……

  专家点评:该条款内容属于强加给发包方的责任,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额外增条款蒙骗消费者。

  4、条款:本合同中所标明的合同价格未含税金,如客户需要开发票另加税额

  专家点评:上述合同条款明显违法,承包方有故意逃避税收嫌疑,同时,也侵犯了发包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应享有的权利。纳税义务转嫁消费者。

  5、条款: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自乙方开工之日至甲方尾款交纳之日,乙方拥有甲方房屋的使用权

  专家点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仅限于与施工有关的各项权利,而不能将上述权利随意扩大于整个房屋的使用权。承包方一旦实施占有、使用的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过分放大自有权利。

  6、条款:工期自开工之日起 60个工作日竣工

  专家点评:根据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的解释:“工期应为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日历总天数 (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 )计算的工期天数。”上述合同条款约定按工作日来计算工期,而对于工作日的解释主动权显然掌握在承包方手中,如果双方关于工期发生争议,将不利于发包方,为拖延工期立依据。

  7、条款:支付次数,第一次,开工前三日,支付6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 35%及工程变更款

  专家点评:工程还没开工付工程款过半,进度过半,付 95%的款,不符合规定。另外,工程进度过半没有确切的定义,若出现了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消费者也处于被动地位,用工期预付款套牢消费者。

  8、条款:工程质量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专家点评:合同中只是简单地标明按照“有关规定”验收,没有具体的验收依据或验收规范。目前已经有装修行业验收的国家标准 (GB)、行业标准,建议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当熟悉验收标准,将具体的验收标准文件名称写入合同中,验收不定确切标准。

  9、条款:绝大多数公司提供的装修合同中,没有对室内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约定,这给消费者的生活起居埋下更多隐患

  专家点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环境标准不入合同。

  10、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统一签订本合同

  专家点评:《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自 1999年 10月 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法律法规依据错误。

  两位专家表示:针对这些霸王条款和欺骗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查处,一经核实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罚款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媒体曝光、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请消费者发现这样的霸王条款即可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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