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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请看清《补充协议》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1 17:16)    点击:175

  

  “我当时根本没细看、也没仔细推敲补充协议中的内容,甚至都记不得是否有这个补充协议!”昨日,南岸区的江先生面对律师,充满委屈地说。

  家住南岸区龙门浩的江先生告诉律师,2006年6月29日,他购买了一套房屋,交纳了首付款,目前已接房。2007年8月,银行以他患心脏病为由,拒绝为他办理按揭贷款。因无力支付剩余房款,以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退房的他,要求开发商退房。然而,开发商拿出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表明他的房子不能退。现在,开发商同意回购他的房屋,但要扣除1万多元相关费用。“我还能要求他们退吗?”他很无奈地问律师。

  律师认为,由于房屋产权证已经办理完毕,按《物权法》,江先生是该房的所有权人,想退房给开发商,已经不可能。她建议将此房出售,包括出售给愿意回购的开发商。

  律师指出,《房屋买卖合同》是国家主管机关制定的,《补充协议》是开发商单方拟定的,一般情况下只对开发商一方有利。由于特别约定优于一般约定,当《房屋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因此,购房者在签约时,要坚持只签《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一定要签《补充协议》,也必须看清《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开发商充分协商,对自己比较有利的协议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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