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1 17:16) 点击:146 |
目前对于项目经理部所涉合同纠纷案件,一般都是将设立项目经理部的建筑公司列为案件被告,并确认项目经理部所签订的合同有效,由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笔者对于将设立项目经理部的建筑公司列为案件被告不持异议,但笔者认为项目经理部系建筑公司的内设部门,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此类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无效合同纠纷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项目经理部无权对外签订合同。通常情况下,建筑公司在承接到某项工程后都会设立相应的项目经理部,聘用(任命)项目经理,然后到建工局备案。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工程的有关材料采购、工程施工进度以及人员管理等工作。项目经理部成立后,由建筑公司统一刻制“项目经理部章”,主要用来签收有关材料,如签收供货商送来的材料,报送工程进度资料给工程监理等,项目经理部章只是起到材料章的作用不另做他用,不能用来对外签订合同。项目经理对外采购材料必须经建筑公司授权,并以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不能以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合同。在工程竣工结束后,建筑公司便会撤销项目经理部,收回项目经理部章。因此,项目经理部只是建筑公司临时设立的部门,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建筑公司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经理部属建筑公司临时设立的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设立项目经理部的建筑公司承担。由于项目经理部所涉合同纠纷一般都是建筑材料买卖合同,按照建筑市场交易习惯材料供应商往往都是在工程竣工后,才结账索要货款,此时其供应的材料几乎都用于了建筑工程施工,无法返还,因此,对于此类无效合同纠纷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售价折价予以补偿。由于合同无效,合同所约定的违约条款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材料供应商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主张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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